唐代的街道秩序管理
街道一枝花,全靠你我他。
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街道秩序的民族。早在唐代的法律中就已经明文对街道秩序进行规范管理。
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书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规定:“诸侵巷街、阡陌者,杖七十。若种植垦食者,笞五十。各令复故。虽种植,无所妨废者,不坐。”
这条法律说:侵占街道里巷、田间道路的,打七十大板。如果种植庄稼自己吃的,打五十棍子。都必须恢复街巷道路原貌。虽然种植了庄稼,但是不影响公私利益的,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法律规定侵占街道里巷、田间道路的打七十大板。“打七十大板”在唐律的处罚中从低往高排在第7等(到死刑一共25等),这个处罚也不算轻。不过法律又规定,如果是种植的是庄稼蔬菜,则会减轻处罚。从“打七十大板”降到“打五十棍”,一下减轻了两个等次。不仅如此,法律还进一步明确,如果违规种庄稼蔬菜,但是不妨碍交通、不影响公私权益的,则不用处罚。可见吃饭是人们的刚需,法律的这一规定显然考虑到居民的吃饭问题,只要不影响公私权益种一点“瓜果菜蔬”自己吃是不必受到法律惩罚的。
现在的城市居民中,很多一楼的住户也喜欢把自己屋外的地皮刨开一块来,种一些茄子、辣椒、西红柿之类的蔬菜。有报道说有些去美国的中国人仍然保留这种习惯,在房子外面挖地种菜,把美国人的下巴都惊掉了。其实他们不知道,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在房子外面种菜的传统,并且可以免除法律的处罚。美国的历史毕竟太短了,美国人少见多怪是常有的事。
不过话又说回来,上面说的都是唐代的法律规定,按照中国今天的“街道秩序管理法”,种菜是不是可以不受处罚咱们可不知道,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和综合执法部门。
唐代法律对街道秩序的管理还包括对垃圾倾倒、污水排放的规定。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:“其穿垣出秽污者,杖六十;出水者,勿论。主司不禁,与同罪。”
这条法律说,从墙上凿个洞往外排出污秽之物的(主要是排泄物、垃圾等),打六十大板。当时的人们可能经常犯这种错误。现在有了抽水马桶,居民很少出现这种问题了。不过法律也明确说明,只往外排水倒水(不是污水)是不进行处罚的,原因显然是水可以自然蒸发干掉,不会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。另外法律还规定,如果主管人员明知有人违反规定不禁止的,也要承担同样的处罚。可见那时的管理人员也不好当。
现在居民小区里很多一楼住户把窗户打掉,开一道门出去,在外面用砖瓦毡布建一间小屋,以此扩大房屋使用面积。这种做法也不是什么新鲜事,在唐代也早就出现了。唐代后期的大历年间政府专门针对这一现象颁布规定:“诸坊市街曲,有侵街打墙、接檐造舍等,先处分一切不许,并令毁拆。”当时还命令西安市市长专门严加管理这件事,如有违反者务必从重处罚,可见中央政府在治理、拆除违章搭建上的态度和决心。
特别值得一提的是,唐代法律还有关于在街道中飙车的处罚规定。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:“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,无故走车马者,笞五十;以故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。”“走车马”即骑马或驾车快速奔跑,用今天的话说就是“飙车”。上面的法律条文是说,在街道里巷或者人较多的地方,没有重要事情无故飙车的,打五十棍子;如果伤到了人,则按打斗杀伤人罪减一等。考虑到当时车马的速度和今天的机动车无法相提并论,因此“打五十棍子”的处罚也不算轻。当然这仅仅是对飙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处罚,如果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那么飙车者还必须担负刑事与经济责任。由此可见早在唐代人们就已经意识到飙车的危害性,并立法进行禁止和处罚。
总而言之,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在房前屋后种瓜果蔬菜、违章搭建的传统,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也是重视街道秩序管理的民族。对在街道上违规种植、倒垃圾、违规搭建和飙车行为的管理,中国在世界上一直处于领先地位。